金达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1-07-27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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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
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
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
①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办理审批表》(附件 1);
②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无遗漏;
③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
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
④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 3);
⑤申请人判断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能够保密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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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
息的后续管理:
①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需要新增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②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③当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
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事项的进展并提供相关资料,配
合进行信息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对于实施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将相关
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相关
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
包括:
①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③暂缓披露的期限;
④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⑤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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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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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是□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否
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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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金达莱 公司代码:688057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部门)职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与公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名/名称 务(岗位) 司的
统一
关系
社会
信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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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保密承诺函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任 一职,就 事项,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
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单位不买
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
/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
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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