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 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 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正常所需,遵循市场原 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对关联方 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2 年 9 月 17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