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11-05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 11 月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三、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金
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
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
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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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
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
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累积投
票议案表决时,应在投票数栏中填写投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
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
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
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
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
所有股东。
十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广大投资者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准备好健康码等健康证明,自备口罩,并配合会议现场测量体温,以降低疫情传
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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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0日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0日
至2022年1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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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荣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曾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廖佩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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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因廖志民先生、袁志华先生、曹解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
同意提名周荣忠先生、曾凯先生、廖佩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
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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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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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荣忠先生:198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2月至2022年10月历任江西金达莱有限设
计院总监助理、项目部经理、实验技术中心副总监、总监;2012年7月至2021年
8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0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周荣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3,749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周荣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曾凯先生:1987 年出生,本科学历,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工程师,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江西金达莱有限设计院
职员;201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0 月历任公司设计院职员、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曾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廖佩玉女士:1990 年出生,硕士学历,法律专业,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
格,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2020 年 11 月入职公司美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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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廖佩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廖佩玉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廖志民先生之女,除上述关系之外,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廖佩玉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
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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