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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兰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0-025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9 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万股,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79,300.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8,296.96 万元(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003.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9]1-15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及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

集资金 500 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长沙宝兰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沙宝兰德”)增资实施募投项目软件开发项目。针对

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情

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近日,长沙宝兰德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长沙宝兰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长沙宝兰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长沙宝兰德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长沙宝兰德软件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1907235910766
   发有限公司           长沙岳麓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长沙宝兰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
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31907235910766,截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

元。该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用于软件开发项目和营销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昊、李铁楠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本条所约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甲方 2 出

具的授权书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信息。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保荐代表人需柜面查询时需提供

甲方 2 加盖公章及法人名章的授权书。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者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单笔支出超过 1000 万)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