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0-028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9 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万股,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79,300.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8,296.96 万元(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003.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9]1-15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及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20 年 7 月 3 日,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杏石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丰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全
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划转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杏石口支行进行专项存储。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披
露的《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20)。
近日,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杏石口支行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杏石口支行将负责
账户剩余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2231853
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杏石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231853,截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昊、李铁楠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