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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兰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19  

                                           国浩律师 (北 京 )事 务所

                                                  关于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zO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圃浩律 gT事 潞所
                                        GRANDALL LAW FtRM
                     北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北路 38号 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编 :100026

9m Floor,Taikang FinancIal Towe△   No38NoⅡ h   Road East T"rd Ring,Chaoyang DistrIOt,Be刂 ing,100026,China

                            电话/Tel: 010ˉ 65890699 传真/Fax: 010ˉ 65176BOo

                                    网址/Website: http:〃 www,grandall com cn



                                                ⒛⒛ 年 11月
国浩律师 (北 京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北 京)事 务所

                  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⒛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⒛ ⒛ )第 Os93号




致 :北 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浩律师 (北 京 )事 务所接受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 “        ”
司 或 宝兰德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⒛⒛ 年 11月 18日 召开
                                           “             ”
的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
                             “        ”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
   “《         ”
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
  “        ”                                                “            ”
称 《规则 》 )和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 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现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国浩律师 (北 京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⒛⒛ 年 10月 28日 召开

的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⒛⒛ 年 10月 29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郦 、 sse。   ∞m。 Gn),公 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 、会

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经 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zO⒛ 年 11月 18日 14时 在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 19号 中青大厦 ⒇3室 如期召开 ,由 公司董事长易存道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陇 0年 11月 18日 9:15矽 :乃 ,9:30-11∶ 30,
13∶   OO-15∶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⒛ 年 11月 18日 ⒐15-15∶ OO。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董事会 己就本次会议的召开 以公告形式提前

十五 日通知股东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 次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 ,召 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名 ,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⒛,544,⒛ 6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 51.3605%。 其
 中    :




           1、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现场出席会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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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的身份证 明材料 、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的核

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人 ,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⒛,543,886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597%。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参 加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人 ,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3⒛ 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⒛⒛ 年 11月 10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三 )出 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的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 ,采 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 、监票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表决情况 :20,543,886股 同意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gg。   9984%;

3⒛ 股反对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16%;0股 弃权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OO%。
       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 意 5,886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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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舛。Ⅲ36%;反 对 32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5.15“    %;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   00OO%。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无 正文 )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北 京 )事 务所



 (本 页无正文,系 《国浩律师 (北 京)事 务所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zO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蟥                                       铋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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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                                        :




                                                                刘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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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冉




                                                                 姚     佳




                                                     》 冫0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