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0-12-12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的 核查意见
“ ”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监 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
“ ”
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 ” “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
” “ ”
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
”
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对 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以
“
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 案 )》 ”)进 行了核查 ,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
1.公 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 ,包 括 :
(1)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 市后最近 36个 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 近 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 近 12个 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 近 12个 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 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 子公司 )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 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
独立董事 、监事 、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上 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 合公司 《激励计划 (草 案 )》 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 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 示期不少于 10天 。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前 5日 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 。
3.《 激励计划 (草 案 )》 的制定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 》 《证券
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 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 (包 括授予数量 、授予 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 、归属条件等事项 )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 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
4.公 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 ,完 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 ,使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 ,提 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 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综 上 所 述 ,我 们 一 致 同意公 司实施 ⒛⒛ 年 限制性股 票
北 京宝 兰德 软 股 份 有 限公 司监事
年 12月 :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⒛⒛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的 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
监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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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正文,为
无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嗯公两掖攀会*于 公司2∞ 0年 限制
性股巢激励计划 (攀 粢 )的 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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