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宝
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同意以 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秋英
张 伟
冉来明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