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2-067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易存道、那中鸿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69 号)(以下简称:
“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易存道、那中鸿: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1 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对前期披露数据进行修正。你公司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和利润,导致信息披露不
准确。
2.2021 年 9 月,你公司向陕西龙寰招标有限公司出借资金 600 万元,借款
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借款年利率 3%。后该借款展
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借款年利率调整为 4.4%。2022 年 4 月,公司收回借款
本息。该资金出借事项由你公司董事长个人签批决定,反映出你公司内控机制
存在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
三条的规定,易存道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那中鸿作为你公司财务负责
人,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易存道、
那中鸿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学习,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
问题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
题进行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
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