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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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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张江碧波路 699
号上海博雅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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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股份 87,819,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1,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3%。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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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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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的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55,568,705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深圳市中兴新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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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4、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5、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深圳市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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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6、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7、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8,370,4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8、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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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88,329,119 股同意,2,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5,609,828 股同意,2,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9,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上海晢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派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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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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