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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能科技: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8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并同意以 112.39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3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洪河、江百灵、朱武祥、葛洪义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