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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能科技: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1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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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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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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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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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办法确认的
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
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
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
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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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
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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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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