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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能科技: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10-11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 , 结 合《 上 海 派能能 源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 章
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等规定暂缓、豁
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
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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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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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相关责任
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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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提供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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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部信息所处 内部信息知 内部信息知悉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阶段         情时间         方式(注 1) (注 2)




注 1: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注 2:内幕信息知悉内容可通过添加附页形式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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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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