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张江碧波路 699 号上海博雅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5,182,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80,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5,311,640 股同意,917,503 股反对,334,636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5,060,428 股同意,1,247,039 股反对,256,312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8.04%。 (三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韦在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088,58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884,41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5.86%。 2. 关于《选举翟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090,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886,07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5.90%。 3. 关于《选举谈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090,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886,07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5.90%。 4. 关于《选举张金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090,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886,07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5.9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关于《选举卞尔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5,833,92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629,75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78.28%。 (四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江百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107,72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903,5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6.43%。 2. 关于《选举葛洪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107,72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903,5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6.43%。 3. 关于《选举郑洪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107,72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2,903,5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86.43%。 (五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选举郝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5,727,498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1%。 2. 关于《选举王以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76,119,08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