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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能科技: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8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对谈文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
为谈文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
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谈文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对施璐先生、宋劲鹏先生、冯朝晖先生、叶文举先生、
杨庆亨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施璐先生、宋劲鹏先生、
冯朝晖先生、叶文举先生、杨庆亨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
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施璐先生、宋劲鹏先生、冯朝晖先生、
叶文举先生、杨庆亨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叶文举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职务,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对叶文举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
认为叶文举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
条件,且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备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叶文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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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时间: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