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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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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能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部分授予”)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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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
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派能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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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0 日,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郑洪
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
露了《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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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

    (五)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2.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并同意以 111.7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1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
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已就本次预留
部分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原为 112.39 元/股,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8 月 17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股权登
记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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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予以相应的调整。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112.39 元/股调
整为 111.7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32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11.7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
予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
日起 12 个月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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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派能科技实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监
事会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就本次预
留部分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派能科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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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派能科技实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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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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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成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高田                                    王霏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