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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能科技:关于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1-12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能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5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79602536)作为上海派能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 21.16%
的股份,其中,你企业直接持有派能科技 7.03%的股份。2022 年 1 月 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派能科技股份
786.01 万股,占派能科技总股本的 5.08%。减持后,你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派能科技的股份比例为 16.08%,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5.08%。但你企业未在持股
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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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收到警示函后,表
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
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
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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