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7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
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王清峰、洪艳蓉、
董书魁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对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
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廖吉弘为公司营销总经理(副总经理
级别)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石永沾为公司副总经理的
议案》,基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未发现上述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廖吉弘先生、石永沾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廖吉弘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经理(副总经理级
别)、石永沾先生为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清峰(签字):
洪艳蓉(签字):
董书魁(签字):
2020 年 0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