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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热景生物: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4-09  

						                                北京市朝 区新东           开幸 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Zip Code:100027        /Tel:86-010-50867666 传 /Fax:86-010-65527227
                                   子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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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                                 份有         公司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法律意         书
                                                                              康         会字[2020]        0077 号



     :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券法》(以下            “《       券法》”)、《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以
下      “《      则》”)、《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东大会         投    实施     则》
(以下          “《实施 则》”)、《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         》(以
下      “《公司              》”)及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
与北京市康         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                  法律         协     ,本所律师
受 出席公司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本次会       ”或“本次
东大会”)。受新型冠                   毒感染      炎         情     影响,本所律师                       方式列席
本次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本所律师            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                   法律意           ,仅依据本法律意                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或存在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               形成。
在本法律意         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                           召    和召开           序、出席会      人员
                                                                                                     法律意     书


  格、会          决    序和        决     果    事           核查和            后发       法律意         ,不对
本次会     所审        案     内容以及在             案中所涉及       事实和数据                 实性和准
性         发   意     。

     2、本所律师已          按 《公司法》、《                则》、《实施             则》及《公司              》
     求对公司本次           东大会         实性、合法性发            法律意       ,法律意          书中不存
在   假、严          导性          及    大     漏,否则将承担            应     法律      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书作为公司本次会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         法律意        承担       任。

     本所律师已        对与出具法律意             书有关       所有文件材料                核查,          了本
次会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如下:




       一、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      序

     (一)本次会             召

     本所律师查        了公司           事会发布      会           ,本次        东大会         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          二届        事会       十一次会       决    召     。根据刊           于《中国          券
报》、《上海         券报》、《           券时报》、《          券日报》、上海              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及巨潮                        (www.cninfo.com.cn)                《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公司          事
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时        、地    、会      内容           关
事 。

        核查,公司      事会已于本次             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各     东。

     根据上     公告,公司           事会已在              中列明本次      东大会          时      、地     、出
席人员、审      事     、      方法        内容,并按《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及《公司        》有关        定对所有提案            内容         了充分披           。

     (二)本次会             召开

        本所律师            ,本次       东大会       取    场投     和         投            合    方式,

                                                      2
                                                                                                           法律意     书


场会    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                     30 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国家                          主创新
     区大兴            医       产业基地永旺              26 号      中关村             医     器械园 10 号楼北
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二层会         室召开,          公司         事     林         先   主持。
     投         时    为 2020 年 4 月 8 日,其中                       上海     券交易所             东大会           投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开当日           交易时       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互         投     平台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查    ,本所律师                  本次会     召开       时      、地       与公告内容一             。

        上所     ,本所律师               为,本次会           召      和召开       序       合《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关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二、出席会           人员       格    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             了公司提供           中国     券               中心有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       公司全体           东名册、与会人员                       到册及与会人员                份    料,参加
本次    东大会         人员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                     场会           东及       东代      人共 2 名,代               3名    东,
均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                      券              有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在册    公司         东或       其授权代         ,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24,829,760        ,
占公司有        决权总          份     39.9216%。

     (二)根据上              所信息         有     公司提供          数据,                   投             有效
决      东 13 人,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9,913,644         ,占公司有            决权总
  份      15.9393%。

     (三)在本次会              中,         出席       场会       或参加          投          中小       东(中小
  东指       公司          事、       事、               人员及单          或      合    持有公司 5%以上
份      东以外         其他       东)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3,216,886          ,占公司
有   决权总          份     5.1721%。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其他人员为公司             分    事、 事、                         人
员及公司 任            本所律师。

                                                          3
                                                                                                        法律意      书


             ,本所律师           为上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人员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       东大会           案

     根据公司      事会发布            本次       东大会            公告及        关公告,本次          东大会审
        案为:

     1、《关于使             分       募        永久         充流动                案》。

     以上    案已       公司      二届          事会     十一次会          、 二届          事会      八次会     审
        。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                 东大会所审                 案与       事会       公告内容           ,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案     合《公司法》、《               则》 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本次             东大会         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                决    序、       决     果        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      依据《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关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取           场投     与         投           合      方式
决。 场      决以书          名投          方式对       案          了     决; 决          束后,公司按《公
司      》 定          序         了         、         ,并当场公布             决     果。上        所信息
有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投              决权数和          决    果        数。

     本次会      按《       则》、《实施           则》及《公司                  》 定           序       投     和
     ,并将      场投       与         投           决        果         合并          ,   决情况如下:

     1、审            《关于使              分     募          永久       充流动                 案》

          案    决      果为:34,712,402                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东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99.9108%;31,002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东
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892%;0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4
                                                                                                   法律意   书


  东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           东对          案         决    果为:3,185,884             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99.0363%;31,002             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9637%;0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0%。

     上        案为普          决       案,已          公司本次出席        东大会          东或    东代
人所持有效         决           半数          。

     本次会          会         录     出席    场会               公司   事、 事会       书及会     主持人
  名,会       决         出席       场会         公司       东及     事    名。

               ,本次会                决    序     合       关法律、法          及《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有效。




       五、         意

        上,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会                 召    、召开       序   合《公司法》、《
则》、《实施         则》 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出席会
  人员及会         召     人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审          案合法、有效;本
次会           决    序        合    关法律、法          及《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        书一式两份,具有同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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