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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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 份有 公司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法律意 书
康 会字[2020] 0077 号
: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 券法》(以下 “《 券法》”)、《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以
下 “《 则》”)、《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东大会 投 实施 则》
(以下 “《实施 则》”)、《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 》(以
下 “《公司 》”)及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
与北京市康 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 法律 协 ,本所律师
受 出席公司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本次会 ”或“本次
东大会”)。受新型冠 毒感染 炎 情 影响,本所律师 方式列席
本次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本所律师 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 法律意 ,仅依据本法律意 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或存在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 形成。
在本法律意 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 召 和召开 序、出席会 人员
法律意 书
格、会 决 序和 决 果 事 核查和 后发 法律意 ,不对
本次会 所审 案 内容以及在 案中所涉及 事实和数据 实性和准
性 发 意 。
2、本所律师已 按 《公司法》、《 则》、《实施 则》及《公司 》
求对公司本次 东大会 实性、合法性发 法律意 ,法律意 书中不存
在 假、严 导性 及 大 漏,否则将承担 应 法律 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书作为公司本次会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 法律意 承担 任。
本所律师已 对与出具法律意 书有关 所有文件材料 核查, 了本
次会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如下:
一、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 序
(一)本次会 召
本所律师查 了公司 事会发布 会 ,本次 东大会 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 二届 事会 十一次会 决 召 。根据刊 于《中国 券
报》、《上海 券报》、《 券时报》、《 券日报》、上海 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及巨潮 (www.cninfo.com.cn) 《北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公司 事
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时 、地 、会 内容 关
事 。
核查,公司 事会已于本次 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各 东。
根据上 公告,公司 事会已在 中列明本次 东大会 时 、地 、出
席人员、审 事 、 方法 内容,并按《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及《公司 》有关 定对所有提案 内容 了充分披 。
(二)本次会 召开
本所律师 ,本次 东大会 取 场投 和 投 合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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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 书
场会 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 30 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国家 主创新
区大兴 医 产业基地永旺 26 号 中关村 医 器械园 10 号楼北
京 景 技术 份有 公司二层会 室召开, 公司 事 林 先 主持。
投 时 为 2020 年 4 月 8 日,其中 上海 券交易所 东大会 投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开当日 交易时 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互 投 平台 投 时 为 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查 ,本所律师 本次会 召开 时 、地 与公告内容一 。
上所 ,本所律师 为,本次会 召 和召开 序 合《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关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二、出席会 人员 格 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 了公司提供 中国 券 中心有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 公司全体 东名册、与会人员 到册及与会人员 份 料,参加
本次 东大会 人员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 场会 东及 东代 人共 2 名,代 3名 东,
均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 券 有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在册 公司 东或 其授权代 ,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24,829,760 ,
占公司有 决权总 份 39.9216%。
(二)根据上 所信息 有 公司提供 数据, 投 有效
决 东 13 人,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9,913,644 ,占公司有 决权总
份 15.9393%。
(三)在本次会 中, 出席 场会 或参加 投 中小 东(中小
东指 公司 事、 事、 人员及单 或 合 持有公司 5%以上
份 东以外 其他 东)代 公司有 决权 份共 3,216,886 ,占公司
有 决权总 份 5.1721%。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其他人员为公司 分 事、 事、 人
员及公司 任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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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 书
,本所律师 为上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人员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 东大会 案
根据公司 事会发布 本次 东大会 公告及 关公告,本次 东大会审
案为:
1、《关于使 分 募 永久 充流动 案》。
以上 案已 公司 二届 事会 十一次会 、 二届 事会 八次会 审
。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 东大会所审 案与 事会 公告内容 ,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案 合《公司法》、《 则》 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本次 东大会 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 决 序、 决 果 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 依据《公司法》、《 则》、《实施 则》 关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取 场投 与 投 合 方式
决。 场 决以书 名投 方式对 案 了 决; 决 束后,公司按《公
司 》 定 序 了 、 ,并当场公布 决 果。上 所信息
有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投 决权数和 决 果 数。
本次会 按《 则》、《实施 则》及《公司 》 定 序 投 和
,并将 场投 与 投 决 果 合并 , 决情况如下:
1、审 《关于使 分 募 永久 充流动 案》
案 决 果为:34,712,402 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东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99.9108%;31,002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东
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892%;0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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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 书
东及 东代 人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 东对 案 决 果为:3,185,884 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99.0363%;31,002 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9637%;0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中小 东所持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0%。
上 案为普 决 案,已 公司本次出席 东大会 东或 东代
人所持有效 决 半数 。
本次会 会 录 出席 场会 公司 事、 事会 书及会 主持人
名,会 决 出席 场会 公司 东及 事 名。
,本次会 决 序 合 关法律、法 及《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有效。
五、 意
上,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会 召 、召开 序 合《公司法》、《
则》、《实施 则》 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出席会
人员及会 召 人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审 案合法、有效;本
次会 决 序 合 关法律、法 及《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 书一式两份,具有同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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