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9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廖良
汉、洪艳蓉、董书魁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8 日,同意以 29.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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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
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
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热景(廊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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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廖良汉(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洪艳蓉(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书魁(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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