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4
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1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议;
1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所作出决议; 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八)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除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5、提供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资产的 30%的担保;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9、债权、债务重组;
担保。
10、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章程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安排涉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础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
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
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项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本章程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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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
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项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项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
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
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项之 2 条款或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2 条款。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
项之 2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2
条款。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
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第(二)项之 4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之 4 条款。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
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项之 1 条
款、4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1 条
款、4 条款。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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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公司发生下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三)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5、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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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四)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条第(四)项
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3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 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
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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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其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过;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
50%;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 50%;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 时审议: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以上的交易;
对值计算。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超过 300 万元。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事会审议通过。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取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二以上同意。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用本款的规定。 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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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
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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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2021 年 4 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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