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热景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4  

                         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1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议;


                                        1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所作出决议;                       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八)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除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5、提供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资产的 30%的担保;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9、债权、债务重组;
担保。
                                   10、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章程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安排涉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础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
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
                                      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项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本章程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

                                  3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
    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项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项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第(二)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
    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
    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项之 2 条款或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2 条款。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
    项之 2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2
    条款。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
    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第(二)项之 4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之 4 条款。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
    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项之 1 条
    款、4 条款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 1 条
    款、4 条款。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


4
    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公司发生下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三)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5、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5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
                                         (四)项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条第(四)项
                                         或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3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 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
    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其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过;
                                   (二)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
50%;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 50%;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 时审议: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以上的交易;
对值计算。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超过 300 万元。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事会审议通过。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取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二以上同意。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用本款的规定。                     出指示。


                                 7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
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2021 年 4 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