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或“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林海”)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 号),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870,000 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总股本为 59,4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5,833,473 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13,636,52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9 名,持有限售股共计 17,0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8.59%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并 申 请 上 市 流 通 股 份 数 量 为 17,000,000 股,将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 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 根据《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董事及持股 5%以上股东陈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马建华、公司 监事胡航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云海和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丁锡清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 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 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2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董事暨核心技术人员孙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 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 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3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在上述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8)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顾伟,股东周新颖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80%。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 4、股东吴广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陈虹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 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5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顾伟,股东周新颖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80%。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7,000,00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通数 持有限售股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量 (股) 量(股) 例 (股) 1 陈虹 6,000,000 10.09% 6,000,000 0 2 顾伟 4,400,000 7.40% 4,400,000 0 3 周新颖 2,400,000 4.04% 2,400,000 0 6 4 吴广胜 1,200,000 2.02% 1,200,000 0 5 孙阳 1,000,000 1.68% 1,000,000 0 6 胡云海 800,000 1.35% 800,000 0 7 马建华 400,000 0.67% 400,000 0 8 丁锡清 400,000 0.67% 400,000 0 9 胡航宇 400,000 0.67% 400,000 0 合 计 17,000,000 28.59% 17,00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17,000,000 合计 17,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双 赵雁滨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