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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4-2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
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