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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股份: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
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
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1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应当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2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人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4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需补充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
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部
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部分达到 30%以上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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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
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
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
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6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
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三十一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
化,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
应当审慎地进行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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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解释其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8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
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时。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日后颁布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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