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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股份: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
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
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境内
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
合资合作项目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
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除金融资产投资
以外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项目立
项、跟踪实施等事务性工作。
    证券投资部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审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权限的
对外投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
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人力行政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派出人员管理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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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应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以及董
事会、总经理认定为重大的对外投资项目,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
调查和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
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
表口径,下同)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下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公司市值的比
例低于 50%;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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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0 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低于 5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予总经
理进行决策,具体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均应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其中,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控制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后,在总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除有明确授权外,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
准。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开展股权投资实施工作;全程参与了解其他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保管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权益证书等文件,并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
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
定期核对账目,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同时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
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
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经济情况进行监
督和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其财务、经营和管理等状况,及
时发现报告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及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对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3
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
险和收益状况、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证券投资部。

    金融资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取得并分析被投资企业月度、季度
和年度报告及相关报表等,形成对外投资运行情况报告,定期报送总经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应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在总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应全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工作,跟踪了解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情况,负责保管对外投资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处置进展情
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应协同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检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3、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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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5、对外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6、对外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
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形成书面
报告,及时报送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会部、人事行政部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及时按管理权限报送董事长、监
事会主席、总经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低
于”、“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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