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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5-28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我们现就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的 76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
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