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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4-15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
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2021 年度,公司跨期确认收入 1464.11 万元。其中 694.19 万元的验收完成
时间为 2022 年,769.92 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 2020 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2、部分研发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
    公司在 2021 年报监管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
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但公司 CW-40 无人机系统项目、大鹏 PH-25 无人机系
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过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
149.48 万元,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和 2021 年 6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进
展公告》,但未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告[2021]5 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定。
       4、对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的披露不准确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1 年 3 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但公司在《2021 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
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2 月,披露信息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
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规
定》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任斌、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内幕信息登记负有责任。根
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
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于收到本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
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
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