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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毕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10-10  

                        股票简称:毕得医药                                   股票代码:688073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ide Pharmatech Co., Ltd.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128 号 11 号楼 A 座 1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2022 年 10 月 10 日
                               特别提示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得医药”、“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
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1-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为 6,491.6392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334.8796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5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M73),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研究和试验发展(M7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为 47.65 倍。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3.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8.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3.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1-3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一)公司存货相关风险

       1、公司期末存货余额高相关风险

    现货品种的种类和数量是分子砌块供应商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药物分子砌
块用于筛选和评估,客户采购时并不确定分子砌块最终能否组成所需的新药分
子,因此一般为现货采购。公司需要通过前瞻性储备满足客户现货需求,现货
品种的种类和数量是分子砌块供应商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3,052.66 万元、21,884.30 万元和 47,654.55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已储备 7.33 万种药物分子砌块产品。公司药物分子砌块备货产
品种类和数量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高于同行业公司皓元医药和阿拉丁,相较
于境外巨头 Sigma-Aldrich 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司存货余额高于同行业公司皓元
医药和阿拉丁,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会导致公司未来存在一定经营风
险。

       2、公司存货管理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主动备库操作流程》建立备库过程中的标准程序,对
于主动备库的新增品种,发行人由财务部、销售部评价、监控后端销售情况,
在新增品种首次实现销售前,发行人不增加对于该等产品的备货,首次备货常
规产品规模一般在单品种 0.4 万元以内。同时,发行人通过 Oracle NS 系统与
WMS 系统对存货进行管理,已建立覆盖采购、入库、管理、出库、结转等全套
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存货数量、种类较多,如果发行人存货管理失效,
会导致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进而存在存货减值的风险。
                                       1-4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风险

    公司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结合行业特征,充分考虑了存货库龄、库存商
品的可销售性等因素,制定了相应较为谨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1,403.39万元、1,466.25万元和1,537.33
万元,对应实际计提比例为9.71%、6.28%、3.13%。如果公司未来经营状况不
及预期,对于存货跌价准备政策相关会计估计不准确,公司会对相关会计估计
进行调整,则会对调整当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药物分子砌块行业内的公司主要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横向发展,通过提
升分子砌块产品的种类,提供结构独特、功能多样的药物分子砌块,快速响应
客户多样化需求,更好的服务于新药研发,其代表公司为 Sigma-Aldrich、皓元
医药和阿拉丁;二是纵向发展,提升通过提升产品量级,深度绑定客户,不断
拓展临床后期及商业化阶段药物分子砌块的需求量,其代表公司为药石科技。

    公司聚焦于药物分子砌块行业的横向发展,定位于新药研发前端,主要集
中于 IND 前的苗头化合物发现和筛选环节,通过提升分子砌块产品的种类和现
货量,提供结构独特、功能多样的药物分子砌块,快速响应客户多样化需求。
分子砌块库种类数量系药物分子砌块横向发展竞争力的核心指标,系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之一。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不断需要通过前瞻性备货,以提高公司产
品种类和数量以快速相应新药研发需求。

(三)公司销售情况及销售量级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是国内公斤级以下分子砌块主要供应商之一,目前产品销售以公斤级
以下量级为主。下游新药研发客户主要基于科研和新药研发用途使用药物分子
砌块和科学试剂产品,需求具有高技术、多品类、微小剂量及多频次等特征,
公司客户较为分散,报告期内,公司合作的客户数量超过 8,000 家。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9.66%、54.38%和 49.46%,综合毛利
率持续下降。主要系受公司产品销售量级结构、新收入准则调整、汇率波动等
影响所致。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各规格产品销售量级增加,以及汇

                                    1-5
率波动等因素持续影响,将会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进一步波动,继而导致对公
司盈利水平的影响。

(四)境外经营风险

    1、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在美国、德国、印度等地区拥有子公司,主要负责药物分子砌块和科
学试剂产品的境外推广和销售。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0,223.16 万元、
19,162.14 万元和 27,945.4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1.17%、48.98%
和 46.11%,呈现上升趋势。发行人境外经销商 Ark Pharm 在对相关产品受管制
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美国销售了微量(价值不到 5 万美元,占区间总销售额较
小)、需持有许可证才能销售的受管制化学品,其实际控制人 Liangfu Huang 于
2019 年 8 月被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判处缓刑一年、社区服务 120 小时、罚金
9,500 美元,该述处罚均已履行完毕。

    如果未来发行人境外销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经营环境、产
业政策、法律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因为发行人国际化管理能力不足导致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侵权等情况引发诉讼或索赔,将会对发行人的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2、汇兑损益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占比较高,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或者印度
卢比结算。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汇兑损失(收益)分别
为-119.75 万元、727.47 万元和 667.22 万元。随着公司出口的增长及汇率波动的
加剧,如果人民币对美元或者其他外币大幅升值,公司外销产品市场竞争力将
有所下降,同时产生汇兑损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司产品销售增长受新药研发进展影响

    公司的产品为新药研发和商业化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从毫克到百千克级的
药物分子砌块及科学试剂。由于发行人的药物分子砌块、科学试剂产品在研发
初期成功的应用在这些新药研发项目中,随着新药研发阶段不断向前推进,发

                                     1-6
行人的药物分子砌块、科学试剂产品可以持续地实现销售,且需求量会不断增
加。因此,公司产品销售增长受制于客户新药研发进展,如果公司客户新药研
发进展缓慢,公司收入增长将受到限制。

(六)下游客户路径依赖及竞争对手品牌美誉度对公司未来市场拓展的风险

    由   于    Sigma-Aldrich、TCI、AlfaAesar、Fluorochem、Combi-Blocks、
Enamine 等国外供应商在上世纪 90 年代早早进入该产业,已经形成了较强的品
牌优势,下游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采购路径依赖的情形。上述情形导致公司
在未来市场拓展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影响包括:1)公司需要不断提升产品的现货
数量,现货产品可以更为快速的响应新药研发机构,满足新药研发时效性的要
求;2)公司需要在全球新药研发高地快速布局服务中心,更快速、更直接服务
全球客户;3)公司需要提升产品品质,在化合物纯度、运输条件等方面提升客
户体验;4)公司需要较国外竞争对手有更优惠的价格,以突破供应商路径依赖;
5)打造“毕得”、“BLD”、“Ambeed”等自主品牌,充分提升市场竞争力。尽管公
司已经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但仍然存在公司未来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七)技术研发风险

    1、药物分子砌块设计风险

    公司研发重点主要基于对新药研发市场方向的判断,如公司未来无法在药
物分子砌块设计领域准确把握新药研发行业的市场热点、发展趋势及行业技术
动态,或者公司丧失技术优势,将导致公司药物分子砌块产品在市场上缺乏吸
引力及竞争力,发行人现有横向发展战略有别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药石科技采取
的纵向发展战略,需要进行大规模前瞻性备货,存在未能对行业热点及时进行
备货或发行人备货的新增品种后续未能成为市场热点的风险,公司业绩存在因
此而下滑的风险。

    2、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药物分子砌块和科学试剂产品种类丰富,产品研发设计、反应合成、分子
结构确证、纯度检测及纯化工艺复杂且需要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动态,优秀的研
发人员需要跨学科了解或掌握生物科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化学、分

                                     1-7
析化学、化学安全评价及化学工艺开发优化等多学科领域交叉的相关知识,同
时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沉淀方可参与产品研发设计、合成反应工艺路径研发、
分子结构确证、纯度检测及纯化等工艺及分析方法的研发。

    公司从事的药物分子砌块和科学试剂的研发与生产为技术密集型业务,高
素质专业人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要素。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初步建立了行
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团队。但由于行业近些年发展迅速,对专业人才需
求与日俱增,如后续发展过程中出现人才流失或人才短缺的情况,将给公司正
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销售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科学试剂
产品的情形。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该部分销售收入分别为
403.81 万元、783.19 万元及 237.11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2%、2.00%和 0.39%,占比较低。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发行人的科学试剂专注于新药研发领域,面向创新药企、科研院所、CRO
机构等新药研发机构供其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且提供量级很小,发行人
已从产品筛选、销售管理制度、网站声明、合同条款限制、客户审查、经销商
管理、专利产品审查监督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以保证相关
产品的最终用途限定在科学研究、药证申报使用,如果相应内控制度实施不当,
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而被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风险。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
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88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68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6,491.6392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334.8796 万股将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毕得医药”,证券代码为“688073”。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0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毕得医药,扩位简称: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073

                                      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91.6392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22.91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34.8796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56.7596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7.2074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戴岚、戴龙、戴慧、裴迪南、裴开、蓝昀万驰、南煦投资、煦庆投资限售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丽水欣曦、丽水兰旦、长风汇信、架桥富凯、睿道投资、东方翌瑞医疗、
唐毓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
以内取得的公司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
以前取得的公司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鼎华永创、东方翌瑞健康、海睿投资、架桥合利、立为投资、同高东创、
红土浙兴、深创投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 649,164 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1,622,910 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行部
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
配售摇号的共有 2,663 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
户数量为 267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
                                     1-10
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08,230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22%,占扣除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57.13 亿元,公司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987.85 万元,营业收
入为 60,621.91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
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ide Pharmatech Co., Ltd.
所属行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M73)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药科
                     技、生物科技、生物医药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聚焦于新药研发产业链前端,依托药物分子砌块的研
                     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等核心业务,能够为新药研发机构提供结构
主营业务
                     新颖、功能多样的药物分子砌块及科学试剂等产品的高新技术企
                     业。
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4,868.72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戴龙
成立日期             2007 年 4 月 27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20 年 11 月 18 日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128 号 11 号楼 A 座 101 室
邮政编码             200433
电话                 021-61601560
传真                 021-61629029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bidepharmatech.com
电子信箱             ir@bidepharma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李涛、021-61601560
人和电话号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戴岚直接持有发行人 43.30%股份,戴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1-12
19.23%股份。戴岚、戴龙系姐弟关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南煦投资、煦庆投资和蓝昀万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戴龙,因此,南煦投资、煦庆投资和蓝昀万驰均属于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的企
业。南煦投资、煦庆投资和蓝昀万驰合计持有发行人 7.27%的股份。

    根据《戴岚与戴龙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该协议由戴岚、戴龙双方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签署;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根据协议约定,如双方不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员工持股平台合伙
人会议决议事项或就行使表决权以外的权利或职权达成一致意见,则戴岚的意
见为双方最终意见,双方均应按戴岚意见行使表决权及其他各项权利和职权。

    综上,截至本次发行前,戴岚和戴龙实际持有、控制发行人不少于 69.80%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戴岚,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6242419720228****,拥有美国永久居
留权,1972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 年 9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职于
中国机电设备南昌公司,担任会计职务;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职于深圳
正风利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职于深圳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于复旦大学攻读 MBA;2002 年 1
月至 2004 年 3 月于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攻读金融数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5 月于 Xavier 学院攻读 MBA;2007 年 4 月至今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戴龙,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6242419740126****,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1974 年 1 月出生,本科学历。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北京白帆文化
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4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北京神州树人教育研究中心
总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上海书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6 月
至 2019 年 6 月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9 年 6 月至

                                     1-13
2020 年 10 月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担
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5 人;核
心技术人员 4 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1         戴岚          董事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2         戴龙         董事长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3         王超          董事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1-14
 4         芦晓旭            董事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5         尚卓婷            董事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6         毛永浩            董事                  戴岚、戴龙         2020.10.18-2023.10.17
 7         田伟生           独立董事               戴岚、戴龙         2021.02.05-2023.10.17
 8          张萌            独立董事               戴岚、戴龙         2021.02.05-2023.10.17
 9          魏炜            独立董事               戴岚、戴龙         2021.02.05-2023.10.17

      2、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赵芸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20.10.16-2023.10.15
 2         蔡媚                     监事                           2020.10.18-2023.10.17
 3        郦荣浩                    监事                           2020.10.18-2023.10.17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戴龙              董事长、总经理                      2020.10.18-2023.10.17
  2         王超                 副总经理                         2020.10.18-2023.10.17
  3        芦晓旭                财务总监                         2020.10.18-2023.10.17
  4        尚卓婷                副总经理                         2020.10.18-2023.10.17
  5         李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10.18-2023.10.17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1                 郦荣浩                                        研发总监
  2                 毛永浩                                        产品总监
  3                  王超                                         副总经理
  4                 吕昳晴                                      高级产品经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

                                            1-15
发行人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比   间接持股比
     姓名           职位及亲属关系
                                             (万股)       例(%)        例(%)
     戴岚                董事                  2,108.2774        43.30          1.48
     戴龙           董事长、总经理              936.1635         19.23          0.64
     王超           董事、副总经理                      -            -          0.28
    尚卓婷          董事、副总经理                      -            -          0.28
    芦晓旭          董事、财务总监                      -            -          0.26
     赵芸                监事                           -            -          0.25
    毛永浩               董事                           -            -          0.15
     李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0.15
    郦荣浩               监事                           -            -          0.15
     蔡媚                监事                           -            -          0.10
    吕昳晴           核心技术人员                       -            -          0.07
注:戴慧系实际控制人戴龙之姐,间接持有发行人 0.10%的股份;裴迪南系戴慧配偶,间
接持有发行人 0.70%的股份;裴开系裴迪南与戴慧之子,间接持有发行人 0.13%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
划持有本公司股份,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划的具体
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1-16
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南煦投资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南煦投资持有公司 2.91%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5HTH74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龙
          注册资本         133.3333 万元人民币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09-27
          经营期限         2018-09-27 至 2038-09-26
          设立目的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南煦投资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           戴龙                         6.40                   4.80   普通合伙人
 2           戴岚                       14.93                   11.20   有限合伙人
 3           李涛                         6.67                   5.00   有限合伙人
 4          徐礼华                        4.33                   3.25   有限合伙人

                                           1-17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5       米涛冉                     4.00                   3.00   有限合伙人
 6       康治军                     4.00                   3.00   有限合伙人
 7        涂强                      4.00                   3.00   有限合伙人
 8       余国春                     4.00                   3.00   有限合伙人
 9       许惠敏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0      周永加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1      李文龙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2      杨龙沛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3      吕昳晴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4      丁家梅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5      仰佳贵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6       陈华                      3.00                   2.25   有限合伙人
 17       王超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18      尚卓婷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19      秦存亭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20      於小虎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21      田莉茹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22      邓中涛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23      闫登科                     2.67                   2.00   有限合伙人
 24      郦荣浩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25      毛永浩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26      张一弓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27      李兴梅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28      华欢欢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29      夏前月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30      钟志芸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31       陈烨                      2.33                   1.75   有限合伙人
 32      芦晓旭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33       周庆                      1.00                   0.75   有限合伙人
 34       金俊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35      李秋云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36      邹小锋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1-18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37         任年亮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38            许伟                         2.00                    1.50   有限合伙人
 39            赵芸                         1.67                    1.25   有限合伙人
 40         蒋秋良                          1.67                    1.25   有限合伙人
 41         潘羽放                          1.67                    1.25   有限合伙人
 42            裴开                         1.33                    1.00   有限合伙人
 43         张雪梅                          1.00                    0.75   有限合伙人
 44         王佳燕                          1.00                    0.75   有限合伙人
 45         王祺珺                          1.00                    0.75   有限合伙人
 46         桑路平                          1.33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3.33                  100.00           -

       2、蓝昀万驰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蓝昀万驰持有公司 2.18%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HP0E5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148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龙
       注册资本        72 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成立日期        2018-03-23
       经营期限        2018-03-23 至 2048-03-22
       设立目的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蓝昀万驰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             戴龙                         0.80                    1.11   普通合伙人
 2             戴岚                         1.86                    2.59   有限合伙人
 3          芦晓旭                          7.2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赵芸                         7.20                   10.00   有限合伙人


                                             1-19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5             王超                         7.20                  10.00   有限合伙人
 6          尚卓婷                          7.20                  10.00   有限合伙人
 7          张敏娟                          3.36                   4.66   有限合伙人
 8          万江波                          3.36                   4.66   有限合伙人
 9          毛永浩                          3.36                   4.66   有限合伙人
 10         郦荣浩                          3.36                   4.66   有限合伙人
 11            裴开                         3.36                   4.66   有限合伙人
 12            金灿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3            周庆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4            蔡媚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5         裴迪南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6            马俊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7         朱海蓉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8         奂久曼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19            王玲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20         柏淑茜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21            王坤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22         王春侠                          2.16                   3.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2.00                 100.00       -

       3、煦庆投资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煦庆投资持有公司 2.18%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煦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5HTM8B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龙
       注册资本        150 万元人民币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09-27
       经营期限        2018-09-27 至 2038-09-26


                                             1-20
       设立目的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煦庆投资的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           戴龙                           32.40                  21.60   普通合伙人
 2           戴岚                           75.60                  50.40   有限合伙人
 3           王玲                            3.00                   2.00   有限合伙人
 4           陆青                            3.00                   2.00   有限合伙人
 5          王治国                           3.00                   2.00   有限合伙人
 6          冯金娟                           3.00                   2.00   有限合伙人
 7          奂久曼                           3.00                   2.00   有限合伙人
 8           金灿                            2.50                   1.67   有限合伙人
 9           蔡媚                            2.50                   1.67   有限合伙人
 10          李敏                            2.50                   1.67   有限合伙人
 11         黄丽雯                           2.00                   1.33   有限合伙人
 12         郝希挺                           2.00                   1.33   有限合伙人
 13          袁颖                            2.00                   1.33   有限合伙人
 14         孙辉萍                           2.00                   1.33   有限合伙人
 15         万江波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16         柏淑茜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17         王春侠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18          王坤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19         李世江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20          陆玮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21          邵帅                            1.50                   1.00   有限合伙人
 22         张敏娟                           1.00                   0.6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0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运行规范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合法运行,除持有毕得医药股份外,
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1-21
            (三)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南煦投资、蓝昀万驰及煦庆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
            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868.7292 万股,本次发行 1,622.9100 万股新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戴岚                             2,108.2774       43.30   2,108.2774      32.4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戴龙                               936.1635       19.23    936.1635       14.4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51.4709        5.17    251.4709        3.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丽水欣曦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107.0867        2.20    107.0867        1.65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其中:戴慧通过平台持有
                                                                                  公司 4.9632 万股锁定期限
                                   177.0217        3.64    177.0217        2.73   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丽水兰旦                                                                          剩余 172.0585 万股锁定期
                                                                                  限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130.4837        2.68    130.4837        2.01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鼎华永创                           162.5063        3.34    162.5063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南煦投资                           141.6322        2.91    141.6322        2.1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同高同创                           106.9124        2.20    106.9124        1.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煦庆投资                           106.2238        2.18    106.2238        1.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22
蓝昀万驰                                  106.2238            2.18      106.2238       1.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6.5443            1.78       86.5443       1.3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长风汇信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11.2486            0.23       11.2486       0.17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东方翌睿健康                               86.5443            1.78       86.5443       1.3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海睿投资                                   52.9411            1.09       52.9411       0.8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架桥合利                                   49.6326            1.02       49.6326       0.7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睿道投资                                   44.9944            0.92       44.9944       0.69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架桥富凯                                   44.9944            0.92       44.9944       0.69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1.3608            0.85       41.3608       0.6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唐毓
                                            2.9247            0.06        2.9247       0.05   自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
红土浙兴                                   42.7650            0.88       42.7650       0.6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立为投资                                   33.0884            0.68       33.0884       0.5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东方翌睿医疗                               26.9967            0.55       26.9967       0.42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深创投                                     10.6915            0.22       10.6915       0.1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64.9164       1.00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
                                                  -              -      162.291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60.8230       0.94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合计                                     4,868.7292         100.00    5,156.7596      79.44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334.8796      20.56                  -
小计                                 -                 -              1,334.8796      20.56                  -
合计                                     4,868.7292         100.00    6,491.6392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号                          (股)            (%)
               1         戴岚             21,082,774         32.4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戴龙              9,361,635         14.4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其中:2,514,709 股限售期限为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1,070,867 股限售期为
               3       丽水欣曦            3,585,576          5.52%
                                                                      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
                                                               1-23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号                           (股)       (%)
                                                                其中:1,720,585 股限售期限为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49,632 股限售期期限
            4        丽水兰旦           3,075,054      4.74%    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1,304,837 股
                                                                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之日 36 个月
            5        鼎华永创           1,625,063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富诚海富通毕得
                   医药员工参与科
            6                           1,622,91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创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7        南煦投资           1,416,322      2.1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        同高同创           1,069,124      1.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煦庆投资           1,062,238      1.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0       蓝昀万驰           1,062,238      1.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                     新股配售经
序   投资者名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类型                      次发行数量的                       纪佣金        合计(元)
号       称                          (股)                      (元)                                         (月)
                                                 比例(%)                        (元)
     海通创新
                 保荐机构相关
1    证券投资                       649,164            4.00     57,126,432.00           0.00    57,126,432.00     24
                 子公司跟投
     有限公司
     富诚海富
                 发行人的高级
     通毕得医
                 管理人员与核
     药员工参
                 心员工参与本
2    与科创板                      1,622,910          10.00    142,816,080.00     714,080.40   143,530,160.40     12
                 次战略配售设
     战略配售
                 立的专项资产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合计                   2,272,074        14.00%     199,942,512.00     714,080.40   200,656,592.40     -



                                                        1-24
(二)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实施办法》和《承销指引》的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跟 投 配 售 数 量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4.00%, 即 649,164 股 , 获 配 金 额
57,126,432.00 元。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 称 “ 毕 得 医 药 专 项 资 管 计 划 ”) 实 际 获 配 1,622,910 股 , 获 配 金 额
142,816,080.00 元,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2)设立时间:2022 年 8 月 4 日

       (3)募集资金规模:16,000.00 万元

       (4)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共 13 人参与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 毕得医药专项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额(万元) 管计划持有比例

 1       戴龙        董事长、总经理          5,600.00        35.00%   高级管理人员

 2       王超           副总经理             1,960.00        12.25%   高级管理人员

 3      时长春         总经理助理            1,600.00        10.00%     核心员工

 4      尚卓婷          副总经理             1,530.00         9.56%   高级管理人员


                                           1-25
 5     芦晓旭            财务总监        1,500.00          9.38%   高级管理人员

 6       李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00.00          9.38%   高级管理人员

 7       赵芸           总经理助理       1,400.00          8.75%    核心员工

 8       陆青       高端产品总监              250.00       1.56%    核心员工

 9     毛永浩            产品总监             200.00       1.25%    核心员工

 10    郦荣浩            研发总监             160.00       1.00%    核心员工

 11    万江波            品牌总监             100.00       0.63%    核心员工

 12    王治国           研发副总监            100.00       0.63%    核心员工

 13    于洪志            项目总监             100.00       0.63%    核心员工

                 合计                   16,0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毕得医药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622.91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8.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43.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7.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8.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3.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5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1.38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9.85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1-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2,816.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30,899.89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2022]7021 号《验资报告》,审
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止,毕得医药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22.91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8,160,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9,161,934.9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08,998,865.06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29,1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292,769,765.06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9,283.05
会计师费用                                                             1,300.00
律师费用                                                                778.91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7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2.54
发行费用总额                                                          11,916.19
   注: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130,899.8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5,873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8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1,622.9100 万 股 。 其 中 , 最 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2,272,07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423,026 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423,02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5,534,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953,297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580,703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80,703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439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敬请投资者注
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
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2]6120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
要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敬请投资者
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
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未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30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 2022 年
1-6 月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 1-6 月的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总资产                   95,882.35              90,613.19           5.82%
   所有者权益                 68,231.19              62,886.10           8.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68,231.19              62,886.10           8.50%
  的所有者权益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36,867.17              26,830.16          37.41%
    营业利润                    6,996.45               4,955.80         41.18%
    利润总额                    6,999.00               4,924.81         42.12%
     净利润                     5,917.60               4,322.14         36.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5,917.60               4,322.14         36.91%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869.65               4,180.52         40.40%
      净利润

    2022 年 1-6 月,公司药物分子砌块、科学试剂产品在境内外市场销售规模
均大幅增加。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6,867.17 万元,较 2021 年 1-6 月的
26,830.16 万元同比增幅达 37.41%。2022 年 1-6 月,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917.60 万元、5,869.65 万元,同比
增幅分别为 36.91%、40.40%,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95,882.35 万元,同比增加 5.82%,公
司所有者权益为 68,231.19 万元,同比增加 8.50%。公司 2022 年 6 月末资产及
所有者权益规模较 2021 年末基本持平,较为平稳。




                                           1-31
三、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50,000.00-60,000.00             42,661.46    17.20%-40.64%
     净利润          8,200.00-9,200.00               6,670.09   22.94%-37.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8,200.00-9,200.00               6,670.09   22.94%-37.93%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8,000.00-9,000.00               6,540.34   22.32%-37.61%
  东的净利润

    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 50,000.00 万元至 60,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20%至 40.64%;预计 2022 年 1-9 月实现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8,200.00 万元至 9,2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2.94%至 37.9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约为 8,000.00 万元至 9,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32%至 37.61%;随着
公司营业收入、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
大幅提升。

    上述 2022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1-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1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3383392036
                                                  杨浦支行
 2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12192050841050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
 3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01040160002225099
                                                  浦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
 4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170122000251065
                                                  口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
 5        上海毕路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101040160002225123
                                                  浦支行
        注:上海毕路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1-33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1-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杨阳、雷浩

    联系人:杨阳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杨阳: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7 年起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之江生物 IPO、天马科技可转债、环旭电子可
转债、继峰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雷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2011 年起从事投资
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中红医疗 IPO、华立科技 IPO、凯因科技 IPO、奥翔药业
IPO、杭电股份 IPO、江河集团 IPO、万马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债、杭电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威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瑞康医药非

                                   1-35
公开发行股票、三花智控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3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
定。

    (4)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1-37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
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
响履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蓝昀万驰、南煦投
资、煦庆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1-38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人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仍应受到其法定锁定期或承诺锁定期的限制,且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
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总数的 25%;

    (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有
限合伙当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
规定之权益转让可由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对于根据本协议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或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同
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转让人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

    (5)公司上市后的锁定期后,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合
伙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1-39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开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1-40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丽水欣曦、丽水兰旦、鼎华永
创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丽水欣曦、丽水兰旦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1-41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42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华永创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1-43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长风汇信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1-44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六)公司股东架桥富凯、睿道投资、东方翌瑞医疗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1-45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七)公司股东唐毓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1)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
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1-46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股东东方翌瑞健康、海睿投资、架桥合利、立为投资、
同高东创、红土浙兴、深创投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
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
                                     1-47
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48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公司监事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1-49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
用。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将按照
南煦投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关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减持。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
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1-50
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
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毕得医药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
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
毕得医药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丽水欣曦、丽水兰旦、鼎华永
创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波、吴爱旦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
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
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1-51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毕得医药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
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
毕得医药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
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
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毕得医药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
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
毕得医药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毕得医药外,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

                                  1-52
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毕得医药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
与毕得医药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
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毕得医药所有。

    (3)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毕得医药经营和发展的
业务或活动。

    (4)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
毕得医药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毕得医药经
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毕得医药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
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人给予毕得医药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
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5)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毕得医药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
本人将及时告知毕得医药,并尽可能地协助毕得医药取得该商业机会。

    (6)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毕得医药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毕得医药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毕得医药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董事王超、芦晓旭、尚卓婷、
毛永浩、魏炜、张萌、田伟生,高级管理人员李涛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
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53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
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1-54
    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
计划。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
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
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
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
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1-55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现金薪酬的 20%,但不超过 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
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现金薪酬的 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
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工作。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票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56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
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
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1-57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
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
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五、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确
定的金额为准。”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运营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得到积极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填
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1-58
    (2)加强日常运行效率

    公司将从资金使用效率、人员配置效率、生产安排效率等多方面促进公司
日常运行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运用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
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
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司对
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积极保证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1-59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
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
                                  1-60
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
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1-61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
的表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62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促使相关方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63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促使相关方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
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
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
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
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1-64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
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
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
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
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
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1-65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
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四)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1-66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
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
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1-67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十、发行人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
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
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

                                  1-68
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1-6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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