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昀万驰”)、共青
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煦投资”)、共
青城煦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煦庆投资”)
承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885 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1,622.91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88.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28,160,800.00 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和保
荐费用人民币 92,830,452.00 元(税款人民币 5,569,827.12
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1,335,330,348.00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等与发行权益性
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6,331,482.94 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1,308,998,865.0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
验[2022]702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4,916,392.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4)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
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
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蓝昀万驰、南煦
投资、煦庆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人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仍应受到其法定锁定期或承诺锁定期的限
制,且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总数
的 25%;
(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
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当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
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由普通合伙人认定该
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根据本协议规
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或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同等条件下普
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转让人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
(5)公司上市后的锁定期后,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
的,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
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若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
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
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
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88.00 元/股,触发上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 现股份锁定
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期日 到期日
戴岚、戴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1 实际控制人
龙 10 日 10 日
蓝昀万
驰、南煦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2 股东
投资、煦 10 日 10 日
庆投资
戴慧、裴
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3 迪南、裴
的近亲属 10 日 10 日
开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
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