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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昀万驰”)、共青

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煦投资”)、共

青城煦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煦庆投资”)

承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885 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1,622.91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88.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28,160,800.00 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和保

荐费用人民币 92,830,452.00 元(税款人民币 5,569,827.12

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1,335,330,348.00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等与发行权益性

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6,331,482.94 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1,308,998,865.0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

验[2022]702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4,916,392.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4)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
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

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蓝昀万驰、南煦

投资、煦庆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人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仍应受到其法定锁定期或承诺锁定期的限

制,且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总数

的 25%;

(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

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当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
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由普通合伙人认定该

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根据本协议规

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或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同等条件下普

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转让人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

(5)公司上市后的锁定期后,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

的,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

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若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

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

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

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
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88.00 元/股,触发上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    现股份锁定
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期日          到期日

        戴岚、戴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1                实际控制人
           龙                        10 日          10 日

         蓝昀万

        驰、南煦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2                   股东
        投资、煦                     10 日          10 日

         庆投资

        戴慧、裴
                   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10 月   2026 年 4 月
  3     迪南、裴
                    的近亲属         10 日          10 日
           开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

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