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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22.9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
8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28,160,8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08,998,865.0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2]7021号《验资报
告》。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意见出
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64,916,392.00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岚、戴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述规定。

    (4)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
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蓝昀万驰、南煦投资、煦庆投
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
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人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仍应受到其法定锁定期或承诺锁定期的限制,且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份
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总数的 25%;

    (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有
限合伙当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
定之权益转让可由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对于根据本协议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或退出的有限合伙权益,同等条
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转让人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5)公司上市后的锁定期后,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合
伙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戴慧、裴迪南、裴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时,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88.0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
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     戴岚、戴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6 年 4 月 10 日
        蓝昀万驰、
  2     南煦投资、           股东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6 年 4 月 10 日
          煦庆投资
           戴慧、
  3      裴迪南、      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6 年 4 月 10 日
             裴开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
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
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雷 浩                  李华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