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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旭生物: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制2022-01-1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
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外汇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
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
本种类包括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外汇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掉期
(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
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
产品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
衍生产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
营业务所需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以及公司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量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对应的外币应收、应付账款的账期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
衍生产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
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累计交易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不含 10%)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
生产品业务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
生产品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不含 50%)
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
事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最后审批
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
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报公司证券部。

   2、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3、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相
应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加强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的建议。
   2、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
分别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外币应收、应付账款确认
所需资料。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与采购部的外币收付款预测结果或外
币应收、应付账款数据,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方案,
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4、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5、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6、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
构提交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申请书。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价
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
约风险的发生。

   9、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盈亏情况上
报总经理、董事长。

   10、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11、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
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
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或董事秘书根据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
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及外汇
衍生产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
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