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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旭生物:安旭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24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存在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公司存
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未登记、用印管理不规范、付款审批不
规范等公司治理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凌世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凌世生、吴娅鸿分别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
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
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