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2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
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报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
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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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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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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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一),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可
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
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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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三),明确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
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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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
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
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任何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均应
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见附件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
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
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
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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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
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
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系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附属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时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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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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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2022)
说明事项:
1.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以及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
登记。
2.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 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 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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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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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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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2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
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
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
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3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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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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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2022)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任【(单位) 】【(职务)】一职, 就【】事
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
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 在获得内幕
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
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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