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医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1-04-2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三友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对三友医疗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0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333,5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20.96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75,950,16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 97,892,778.7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78,057,381.28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A1050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
所募集到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 骨科植入物扩产项目 24,916.37 22,716.37
2 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775.67 10,775.67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7,723.38 7,723.38
4 补充流动资金 18,784.58 18,784.58
合计 62,200.00 60,000.00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 变更后预计达到
项目名称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有关研
发项目开展情况不及预期。为提高募投资金利用率,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
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投入该项目,故将该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重新论证募投项目
公司上市后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骨
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有关研发项目开展情况不及预期,但该募投项目可
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52.71%。
本次延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需要“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
论证”的有关情形。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投项目“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骨科产品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延期。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
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将其达到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
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所审议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骨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振慈 唐国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