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栋 32 层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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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304
受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或“公司”)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
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上海三友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友医疗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上海三友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
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
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会议通讯接入方式。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以通讯方式召开,线上会议
由董事长 Michael Mingyan Liu(刘明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线上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线上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20,941,4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线上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线上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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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医疗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 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讯方式投票结束后,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共同清点出席线上会议股东的
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线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线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适用特别决议。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
酬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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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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