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31
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4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1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312.00 万 元 , 扣 除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用 等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7,991.7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0,320.29 万元,上
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安永
华明[2019]验字第 61298562_K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08月0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晶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考量公司目前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较多且募投项目较多的情况,为便于公
司统一对外支付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已开立但尚未启
动的一般资金账户转变为募集资金专项归集账户,用于归集各募投项目专户的资
金并对外作统一支付,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由一般资金账户转变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项用途
用于归集各募投项目专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201013401073109 户的资金并对外作统一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川沙支行
支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401073109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AI 超清音视频处理芯片及应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全球数模电视标准
一体化智能主芯片升级项目;国际/国内 8K 标准编解码芯片升级项目;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超募资金等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原则不留余额,季度定期清理,不留余额,并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明确上
述募投项目所涉及的薪资支出款项(例如:工资、社保金、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
税支付款等)可以转账至甲方同名的银行薪资支出专户完成对外支付。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