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云端路 1411 弄 9 号三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普通股股东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91,750,82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91,750,82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0.9648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0.964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John Zhong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1 人,其中章开和先生、闫晓林先生、顾炯先生和
Cyrus Ying-Chu Tsui 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其中王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余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周长鸣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1,750,8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1,750,8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1,750,8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1,750,82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49,980,44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2 关于公司《2019 103,7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限制性股票 ,984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9 103,7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限制性股票 ,984
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4 关于提请公司 103,7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大会授权 ,984
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5 关于预计新增 103,7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日常关联交易 ,984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5 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相关议案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5 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除关联股东外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1 至议案 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 2 至议案 5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傅扬远、张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