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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晶晨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4-1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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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
         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无需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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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但已书面承诺保
         密的除外;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及可以豁免披
         露的其他情形,亦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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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申请人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
           件1),并经相关部门主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由董事会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
           保密。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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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
           交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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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相关依据


             申请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审批意见:



             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证券事务经办人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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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晶晨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
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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