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4-1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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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
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无需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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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但已书面承诺保
密的除外;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及可以豁免披
露的其他情形,亦可以按照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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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申请人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
件1),并经相关部门主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由董事会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
保密。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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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
交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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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相关依据
申请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审批意见:
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证券事务经办人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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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晶晨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
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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