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3-09
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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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截止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股本总额 41,373.4505 万股的 1.1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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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04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575 人(第一类激励对象 490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 85 人),约占 2021 年底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 42.12%。包括
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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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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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附则 ....................................................................................................... 33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晶晨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技术
及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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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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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告了《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8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已全部授予完毕,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办理归属。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告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全部授予完毕,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办理归
属。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不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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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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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技
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75 人,占截至 2021 年底公司全部职
工人数的 42.12%。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管理骨干人员;
(4)技术骨干人员;
(5)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工作地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工作地位于
中国大陆,合计 490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工作地位于非中国大陆地区,合计 85
人。若各批次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公司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分别或合并办
理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的归属事宜。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境外业务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励对
象均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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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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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截止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股本总额 41,373.4505 万股的 1.1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以上两期激励计划已合计授予激励对象
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截止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的 3.87%。截至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第一类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 占第一类激
占公司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励对象获授
总额比例
(万股) 权益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余莉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1 0.256% 0.002%
高静薇 中国 财务总监 1.5 0.385% 0.004%
钟富尧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 1.282% 0.012%
石铭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 1.282% 0.012%
潘照荣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 1.282% 0.012%
二、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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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骨干(24 人) 18.61 4.772% 0.045%
技术骨干(450 人) 343.10 87.974% 0.829%
业务骨干(11 人) 10.79 2.767% 0.026%
合计(490 人) 390 100.000% 0.943%
(二)第二类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 占第二类激
占公司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励对象获授
总额比例
(万股) 权益比例
一、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管理骨干(6 人) 5 5.000% 0.012%
技术骨干(66 人) 79.95 79.950% 0.193%
业务骨干(13 人) 15.05 15.050% 0.036%
合计(85 人) 100 100.000% 0.2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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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25%
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四个归属期 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
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
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04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37.0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74.08 元/股的 50%,即 37.04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80.79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5.8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77.2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9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71.61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1.72%。
三、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确定,以促进公司
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
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综合考虑员工工作地的激励文化、激励文
化的连续性、激励计划有效性并总结历史激励计划经验后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定
价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员工出资能力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
对象范围、归属时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
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37.04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骨干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
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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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8-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公司 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均值及 2020 年-2021 年毛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
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A)、各考核年
度毛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归属安 该考核年度使 该考核年度使
考核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排 用的营业收入 用的毛利润
年度 (Am) (An) (Bm) (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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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 2023 年营业收 2023 年毛利润
2023 73% 54% 62% 44%
归属期 入值 值
2023 年、2024 2023 年、2024
第二个 年两年营业收 年两年毛利润
2024 90% 64% 78% 53%
归属期 入累计值的平 累计值的平均
均值 值
2023 年、2024 2023 年、2024
第三个 年和 2025 年三 年和 2025 年三
2025 103% 74% 90% 62%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累 年毛利润累计
计值的平均值 值的平均值
2023 年、2024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和 年、2025 年和
第四个
2026 2026 年四年营 115% 84% 2026 年四年毛 101% 71%
归属期
业收入累计值 利润累计值的
的平均值 平均值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定比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