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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达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0-08-21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提高公司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
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
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
授予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标准以下金额
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决策权: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10%以下;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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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条 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标准时,应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
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
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
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在
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实施;对于《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标准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
项标准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外投资金额达到
《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标准时,还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
     第九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
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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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编制对外投资预算,并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
执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程实施
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
析。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
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
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
报总经理办公室。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
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
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
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
过正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撤回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
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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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