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三达膜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9 日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 66 号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46,041,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95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 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247%;反对 41,1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的 1.37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 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0%;反对 41,6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7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0%;反对 41,6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7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0%;反对 41,6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7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6,041,673 股,同意 246,00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2%;反对 41,1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魏志华先生获得有效表决股份 246,000,0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投票情况为:魏志华先生获得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 2,952,0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080%。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十一项议案作为累积投票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第十一项议案作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已单独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