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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达膜:三达膜关于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
     增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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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

               增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及增持人保证:其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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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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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资主体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LAN
WEIGUANG、CHENNI 间接控制的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三达膜技术(新加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120443975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 66 号(办公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朱亮东

 注册资本                800 万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
 经营范围
                         发展;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51 年 11 月 28 日

    (二)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持有厦门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64.70%的财产份额,同时厦门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三达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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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88%股份;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未直接持有三达膜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告的《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关联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拟在公告披
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情况

    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期间,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3,676 股,累计增
持金额人民币 2,999,994.05 元,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 0.0610%。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三达膜科技园开
发(厦门)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03,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610%;持有厦门
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70%的财产份额,厦门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88%股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上传了《三
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并拟定
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了关于本次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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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增持行为属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
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
务的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三
达膜技术(新加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合计直接持有 144,770,4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3.36;增持人持有厦门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70%的财产份额,同时
厦门程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88%股份。本
次增持过程中,增持人累积增持公司股份 203,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610%,未
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三达膜科技园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
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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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关联公司增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晓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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