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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唯赞:《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2021-12-30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诺唯

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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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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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



                                     3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指明的其他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4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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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召开: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
召开的;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逐
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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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
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登
记的先后顺序安排股东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位发言。
    (二)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大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
行,语言要言简意赅。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
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
事会的报告。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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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
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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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


                                     9
议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10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理层具体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除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
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士入场。
    第六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退场要求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六十四条    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
    第六十五条    议案宣读完毕后,股东大会应合理安排时间让与会股东发言。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第二次不
得超过 3 分钟。股东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股东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及时制止。
    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
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11
   (一) 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审议方式;
   (四)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五) 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
   (六)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 ;
   (七) 股东就议案做出发言或质询;
   (八) 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
   (九) 公司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监事代表、律师监督、股东代表进行监
督,并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十) 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
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修订,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则的修订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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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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