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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0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以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
业绩考核目标:2021-2023 营业收入触发值为 140,000 万元、154,000 万元、170,000
万元,目标值为 166,400 万元、216,300 万元、281,200 万元。公司设置了阶梯解
锁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一定成长性、
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