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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宏气体:金宏气体: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3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一年四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金宏字(2021)第2号



致: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卜浩、何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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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司行政楼 408 会议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214,869,1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4.3639%。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
  人,代表公司股份5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9%。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9,代表公司股份
43,3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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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
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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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2021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
签署银行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887,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39,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31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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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31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26,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31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有
效表决权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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