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9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
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
出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
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
理,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宏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有利于实现
资金集中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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