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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金宏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7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该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
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
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及
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
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
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
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
    六、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有利于实现
资金集中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