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6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芯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1.13 元/
股,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