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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得到了顺
利执行。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
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
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
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
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目前对公司及子
公司在2023年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八、《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蒋雨舟女士、潘惠忠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具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
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蒋雨舟女士、潘惠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
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九、《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
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判断公
司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
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
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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