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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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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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
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9:30 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
青龙山路 113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6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598,756 股,占
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6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 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559,95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25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9,038,8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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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涛先生因其他公务无法现场
参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蔡永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后,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
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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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3,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0,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7,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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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0,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7,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90,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7,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 《关于选举严格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77,590,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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